回应Renata:为什么有必要讨论武力抗争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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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广播对我的观点提出了一个“元批评”。根据这一观点,讨论违法和武力抗争手段的道德正当性,这本身就不恰当,理由如下:

  1. 抗争不是被治理者与治理者博弈的手段,用来服务于既定的明确目的,相反在这个框架下讨论问题是预设了当权者有可能让步,所以“在这个年代里表达这种预设”就意味着忽视被压迫者的处境;相反,抗争的实质是上述博弈已经不再可能的表征。
  2. 第二,对道德正当性的讨论由于执着于判断的一贯性,会忽略各个不同时空的地方性语境,所以不是一种好的道德理解。

所以,面对暴力抗争,合适的选择是“搁置对暴力的讨论”,悬置对它的道德判断,专心于揭露作为暴力根源的系统性权力关系。


我的回应如下:

按照作者的思路搁置对武力抗争手法在道德上正当性的讨论本身就是不可能的。

首先,这是直接错解了抗争的性质,取消了抗争者的主体性。是的,抗争无疑是社会疾病的症候,凸显的是无权者的无权处境。然而这从不是抗争的全部,甚至抗争的中心内容。抗争者总是对国家提出诉求;而且如果不抱有对实现诉求的期望,以及进而对策略的讨论,抗争自始就不会发生。把抗争者仅仅看作社会的病症是对抗争者的贬低,意味着将他们视同病人皮肤上的斑纹、淋巴里的肿块,而不是具备形成正义感和理性策划能力的能动道德主体。就像作者自己说的,这是把抗争者看作家庭权力关系中捣乱的孩子,我们只能看到他们的脆弱和无所适从——而我主张的恰恰是在这个情景中看到孩子对人格尊严和公平对待的正当要求;何况抗争者不是孩子,其正义感、其自由意志、其为自己行为负责的能力,都值得得到更多尊重。

更进一步讲,这种对抗争的理解在当权者手中往往导向赤裸裸的家长主义(这些人是被煽动、欺骗、收买的,正如不懂事的孩子该教训教训);在抗争者那里导向软绵绵的消极无为;对写作、评论者来说更是放弃自己的理智责任,宁可先开枪再画靶,群众的枪打到哪里靶子就画到哪里,论者的工作只是解释“为什么他们会这样做”,面对自己认为错恶之事时却沉默不言。我并不认为作者本人支持这些立场,但我认为ta的思路会导向这些结论。如果说讨论正当性是想把当权者纳入公平正义的道德框架来对其提要求,因而显得虚妄,那么直接放弃对正当性的讨论就是把阵地让给权力任意操纵。正如有友邻指出的那样,你不谈武力的正当性,当权者依然会谈,最后把你压到无路可走。作者认为媒体战没有意义,必须“说点别的话出来”,然而我看不出来作者提供的又在什么意义上是更有力、更可取的alternative,反倒更像是一种虚无主义。

另外补充一点。我完全不分享“因果与规范性相关”这个预设,我恰恰是主张因果解释在任何意义上都不能代替规范性讨论,我援引体制差异这个事实意在给出证成性理由(justificatory reason)而不是解释性理由(explanatory reason)。作者坚持说我援引既有体制的正当性就是在做因果解释,我百思不得其解,只能猜测双方的定义可能不同。

从实证层面来说,作者的观点也不符合抗争的实际情况。作者认为“人们之所以使用暴力一大部分原因是因为预期旧制度旧常态在抗争之后仍然会来”,仿佛只是泄愤罢了。恰恰相反,绝大多数抗争者都会告诉你,“是你告诉我和平是没用的”——只有武力才可能“有用”。正如很多抗争政治的研究会指出的那样,武力抗争的作用从来不在于硬碰硬的实力比拼,在现代条件下这根本不可行,而是干扰国家的运作,提高压制的成本。这里的成本并不仅仅是人财物的投入与损失,而是现代国家的软肋所在——对自己受权于民的正当性声称。抗争策略的要害,就在于如何最大限度地使国家在压制与让步之间做出有利于让步的取舍。(https://www.facebook.com/notes/822777591094542/)青睐和平抗争,或在几种不同武力手法中青睐对其他普通平民的财物与人身损害较小的武力抗争,其理由不是社会秩序有某种内在价值——有些人正是这么指责我的,仿佛我是个不分青红皂白的“秩序党人”——而是这样更能动员公众,动摇国家的正当性根基。作者似乎想说,这些策略性考虑在眼下的一些例子中可能最终被证明为无效,最为专断的权力可能寸步不让,然而,这丝毫无损于抗争者们正是这么去思考问题、采取行动的,这里仅仅是要提出一项分析框架并为其合理性做辩护。

这就引导到最后一个要点,即抗争的政治性。政治性在这里定义为面向公众,就公共事务的正义性做出公开的表达,对权力进行批判或攻击。经典定义的公民不服从强调最大限度地将违法的事实降低到形式层面,把对普通平民权利的损害降低到最小程度,行动者全神贯注之所在是用戏剧性的手法创造表达的机会,在事前策划、实施不服从的公共场合、法庭和报章上面向公众发表言论,如同公众讲坛上的演说。我们固然不必执着于这里提出的过分严苛的要求(在罗尔斯那里这种行动的正当性也限定于“接近正义”的“良序民主社会”),尤其不必执着于其作为“言说”的属性,但这个思路的关键所在并不能忽视:不服从法律的抗争之所以与其他的违法不同,就在于它的政治性,它着眼于在物理上和公众舆论上对权力及其代表发起冲击,武力抗争的正当性也是以此为准绳。我反对looting的理由,无非是这已经模糊了与一般违法的界限,失去了其政治性,从而与港人的“装修”不再可相提并论。参与者搭的是整个运动的便车,他们享受运动的整体正当性,拿走的货品利益归自己,引起舆论反感和给国家压制口实的潜在成本却由全体抗争者来承担。现在有一些流传的视频中,和平抗议者主动清理门户,阻止他们,甚至把他们扭送警方,不正说明他们清楚意识到无论在正当性上讲,还是从策略出发,都必须与这些人割席吗?或许因为身处局内,他们比我们当中的许多人更清楚表演性的觉醒(performative wokeness)的危害,不会出于自己的革命浪漫主义想象,就毫无心理负担地慷他人之慨。

就作者批评的第二个要点而言,可能ta没有注意到我与其他人的后续讨论:我承认我最初的论证只关注制度语境(institutional context),从“体制的总体正当性与武力抗争的正当性负相关”这一假设出发,提高了民主体制下武力抗争的正当性门槛。然而,进一步在这个权衡的过程中补充历史语境(historical context)丝毫不是什么难事,在美国的例子下,这就是把系统性种族主义的积弊长期得不到解决、大量黑人选民被实质性剥夺投票权等等因素纳入考虑。纳入地方性考量并不需要牺牲对判断的一贯性的追求,只要承认自己的观点不是定论,可以在其他人提出的理由和证据补充下进一步完善即可。所以,我看不出来地方性如何就否定了对美港两地做比较的意义。

就论者自己而言,追求原则的一贯性,与持续吸纳新的道德理由和事实证据,是并行不悖、互动补充的两根支柱。作者认为我未能充分考虑地方性语境,是十分恰当的批评;但进一步否认寻求具备一贯性的理论的可能或价值,这个做法最终付出的代价是自己的信誉,也就是可能有朝一日被翻旧账、被指控为“双标”,岂不是因噎废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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